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教育系统人事管理制度,实现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省、市、区相关组织人事文件,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教师调配管理
第二条实行编制控制原则。严格执行区编办核定的中小学编制标准,在编教师与劳务外派教师的数量总和控制在事业编制数与机动员额的总量内。学校有事业编空编,可以调入在编教师;在编教师与劳务外派教师的数量总和小于事业编制数与机动员额的总量,学校可以委托劳务外派机构派遣教师。
第三条 实行学段平行或向下流动原则。调入教师允许同学段或高学段学校向低学段学校流动,原则上不允许低学段学校向高学段学校流动。
第四条 教师在区内学校交流,调入学校须有事业编空缺。交流教师填写《深圳市福田区教育系统内部人员交流审批表》,调出单位与调入单位双方学校签署意见后报区教育局人事部门审核。
第五条 市内教师调入我区,须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一级教师年龄在40周岁以下,高级教师可放宽到45周岁),并符合福田区工作人员引进条件。跨区流动的教师,须填写《调入福田区教师申请表》,经局领导研究同意后,报区人力资源局审核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调入我区:
(一)新录用教师见习期未满或工作不满1年的;
(二)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不称职的;
(三)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第七条教师办理区内、市内调动手续,原则上在暑假期间办理。
第八条聘请劳务派遣教师的条件、程序及提交备案材料。
(一)劳务派遣教师需具备的条件:身体健康,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有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证,经学校考核有能力胜任教学工作。
(二)程序:由用人学校向区教育局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劳务派遣教师申请表》和教学业务能力考核报告书,经区教育局批准后,报区人事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三)提交材料:劳务派遣教师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及教学业务能力考核报告、体检等证明。
(四)备案及签订合同:经区教育局审核后,学校将劳务派遣教师相关材料报区人力资源局备案,并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教师派遣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
第三章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
第九条专业技术职称等级分类。中小学专业技术职称分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十条单位开展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时,要坚持政策公开、岗位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注重实绩,择优聘任。聘任方案经过教职工(或代表)充分讨论,经教职工(或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大会为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由单位负责人、人事干部和专业技术骨干等组成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小组;
(二)公布聘任岗位及数量、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聘任程序等相关事项;
(三)应聘人员提出书面申请;
(四)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五)聘任小组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行评议和考核,提出拟聘人员意见;
(六)单位领导班子讨论确定拟聘人员,并将拟聘人员名单及拟聘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七)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工资档次从聘任级别的最低档次起聘,聘任中级岗位时,起聘档次为中级10档,聘任高级岗位时,起聘档次为高级7档。
(八)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方案实行校务公开。
第四章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学校制订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要符合政策依据,充分征求各年龄段、各学科、各工种教职工的意见,在教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上讨论,如教职工反映的问题较多,应召开全体在编教职工大会,经超过在编教职工半数(或教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后,方案方可实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实行校务公开。
第十三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制定程序为:
(一)成立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起草工作小组,校长任组长;
(二)制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初步方案;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初步方案充分征求各学科、各年龄段、各工种教职工意见;
(四)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讨论并完善意见;
(五)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形成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报区教育局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章评级评优评先
第十四条教师的评级评优评先要坚持实事求是、民主推荐、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要求,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为依据,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增加评级评优评先工作的透明度,确保评审工作的诚信度和权威性,评选出来的各级各类名单须实行校务公开。
第十五条评级评优评先程序为:
(一)校内公布评优评先方案,成立评级评优评先评审工作小组;
(二)教师个人报名或单位推荐;
(三)评审工作小组组织评审,学校班子会议研究,确定各级各类人选;
(四)各级各类名单在校内公示3-5个工作日后按要求上报相关部门。
第六章学校领导、中层干部的配置及选拔
第十六条学校领导的选拔。学校领导(正、副校长)的选拔工作由区教育局按照区委组织部规定的干部选拔程序实施。
第十七条学校领导与中层干部的职数配备。
(一)办学规模在24个班(含)以下,学校领导职数2个,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不超过8名。
(二)办学规模在25至36个班,学校领导职数3个,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不超过8名。
(三)办学规模在37至60个班级,学校领导职数3个,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根据需要适量增加。
(四)办学规模61个班以上,学校领导职数4个,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根据需要适量增加。
(五)分校区独立办学的,根据相关文件配备学校领导职数,每校区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不超过8名。
第十八条学校中层干部的选拔,由学校报请区教育局批准后负责实施,选拔后具体人选及岗位报区教育局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中层干部的选拔原则:
(一)任人唯贤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十条中层干部选拔程序。
(一)方案报批及公布。学校制定的选拔方案应包含资格条件、选拔程序,中层干部选拔方案需报区教育局审批。
1、资格条件包含:政治思想表现、岗位要求、资历条件等。
2、选拔程序包含:接受报名、竞争上岗演说、会议民主推荐、
学校党政班子讨论考察对象、民主测评、公示、聘任及报备等程序。
(二)会议民主推荐。对符合条件人员,自愿报名后,通过竞争上岗演说,由全体在岗在编教职工民主推荐。参加推荐人数须超过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推荐结果作为选拔的重要依据,会议推荐超过三分之一的人选可作为考察对象。
(三)党政班子讨论考察对象。学校党政班子根据会议民主推荐情况,结合岗位工作需要和干部徳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等额或差额确定考察对象。
(四)民主测评。面向全体在编在岗教职工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参加测评的实际人数须超过应参加人数的五分之四,同意的票数原则上高于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提拔使用。
(五)撰写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包含拟聘干部的如下几个方面:
1.主要表现;
2.近三年年度考核及培训情况、民主推荐和个别谈话情况;
3.学校考察组意见。
(六)拟任人选公示。将拟任人选在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
(七)聘任。拟任人选公示后,召开学校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决定拟任人选。无相关的投诉或经调查投诉内容不实的,由校长下文聘任并报区教育局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中层干部的选拔方案及结果实行校务公开。
第二十二条学校领导与中层干部原则上应担任本专业的课程教学。
第七章假期
第二十三条婚假。教职工凭结婚证申请婚假,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婚假为5天;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另增加婚假10天。
第二十四条
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和子女)去世,可请丧假,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丧假时间为3天。
第二十五条女职工产假。教职工符合国家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的,可享受产假,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女教职工的产假为98天,难产增加产假30天,已办理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晚育增加30天(已婚女职工24周岁生育第一胎为晚育),多胞胎生育的,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至30天假期,施行避孕节育手术、怀孕流产的,给予3至42天假期(具体参考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教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确需保胎休息的经区一级(含)以上医院证明,经校长审批,可按病假处理。
第二十六条生育看护假。符合国家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的,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男职工10天看护假。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对教职工请假做好记录,对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以及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按旷工论处,单位应督促其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聘。
第二十八条学校实行事假、病假审批制度。教职工病假超过2个月、事假超过1个月、旷工10天以上者,由学校报区教育局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学校应每月跟踪请事假、病假及旷工教师的情况;病假、事假及旷工者有关福利待遇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退休
第二十九条退休条件: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干部及男年满女年满50周岁的工人。
(二)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参加工作年限满60周岁、10年,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鉴定机构,丧失劳动能力者,可
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三)因公致残,经过鉴定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四)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本人要求退休,经学校批准,报区教育局及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办理退休。
第三十条退职。经过鉴定机构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
第九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
第三十一条2012年8月25日以后新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并受聘于常设岗位的工作人员(简称单位新聘人员)执行《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办法》,参照我市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
第三十二条我市事业单位新聘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暂不执行《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办法》。
(一)由我市首次接收并安置在本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的军转干部;
(二)原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且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人员,通过直聘、选聘方式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的;
(三)通过直聘、选聘方式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常设的本市委任制公务员
(四)直接交流到我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的本市机关使用工勤编制的人员。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暂行规定依据国家及地方现行政策、法规制订,如有政策、法规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法规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暂行规定由福田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